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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务委员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特成立北京国际商务学院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在理事会和校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培养适合国内国际市场应用人才。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实行由校长任主任的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各处室负责人组成,是校长领导下的决策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副主任一人,成员三至五人,由校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组织全校师生正确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组织好全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研究拟制教学计划,一经理事会批准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讨论解决教学管理、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组织年终工作总结、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年终教职工评比活动,通过奖惩决定。
第十三条 坚持教学检查、听课制度并定期向校长报告检查听课情况。
第十四条 认真组织全校职、教、学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完成好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各成员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十七条 院办主任兼任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委员会例会,做好记录,并在贯彻落实各项决议中负责检查督导。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视会议内容,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章 校务委员会主任产生、权力、职责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并在第一次校务会上推举通过。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要认真执行理事会各项决定和理事长指令,模范执行校务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教职工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在遇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有临时处置权。
第五章 生效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不尽之处,试行中再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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